台灣是3/1才會開始實施,不過據說日本那邊好像已經開始有在做了,所以最近有意往返日本的朋友請多加留意相關規定喔!



http://www.caa.gov.tw/big5/news/index01.asp?sno=115
民航局公告

有關96年3月1日起自我國搭乘國際線班機(含國際包機)之出境、轉機及過境旅客
所攜帶之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管制規定

一、美國國土安全部為因應95年8月10日英國破獲恐怖分子意圖以液態炸藥對民用
航空攻擊乙案,自當日起已要求所有搭乘飛往、飛離或在其境內飛行班機之旅客,
隨身攜帶之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必需接受管制,加拿大(95年9月26日)及歐盟
(95年11月6日)亦陸續實施前揭有關規定。

二、國際民航組織(ICAO)之航空保安小組經開會研商,建議世界各國至遲應於96年
3月1日起對於搭機旅客所隨身攜帶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進行管制,目前日本、
澳大利亞、香港、菲律賓均已規劃配合實施相關措施。

三、為加強維護飛航安全,本局已協調航空警察局自96年3月1日起,對自我國搭乘
國際線班機(含國際包機)之出境、轉機及過境旅客所攜帶之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
品實施下列管制:

(一)所有旅客隨身攜帶之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其體積不得超過100毫升。
(二)所有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均應裝於不超過1公升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
     塑膠袋內,所有容器裝於塑膠袋內時,塑膠袋應可完全密封。
(三)前項所述之塑膠袋每名旅客限制攜帶1個,於通過安檢線時並需經由檢查人員
     目視檢查。
(四)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奶粉(牛奶)、嬰兒食品、
     藥物、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,經向安全檢查人員
     申報,並獲得同意後,可不受前揭規定之限制。
(五)出境或過境(轉機)旅客在機場管制區或前段航程於機艙內購買或取得前述物品
     可隨身攜帶上機,但需包裝於經籤封防止調包及顯示有效購買證明之塑膠袋內。
(六)為使安檢線之X光檢查儀有效檢查,前述塑膠袋應與其它手提行李、外套或手
     提電腦分開通過X光檢查。

四、如旅客對前述規定有任何疑問,煩請向所搭乘之航空公司洽詢。並提醒所有欲搭
乘國際航線班機之旅客,儘量簡化隨身行李,並於搭機前事先檢查身上及隨身行李內
所放置之液體、膠狀或噴霧類物品是否符合前揭有關規定。

五、為避免地面交通狀況及安檢措施延誤搭機行程,提醒出國旅客應提早3小時至機場
辦理報到劃位手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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